加強監管高職災與高違規之廠場及工程執行計畫
勞動部115年1月28日勞職授字第1140256003號函訂
定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監督管理高職災、高違規事業單位之廠場及工程,督促其確實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並落實設施管理,預防災害及違規情事重複發生,並齊一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監管執行之方式,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發布。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
3.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二)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
1.本計畫之統籌規劃及推動。
2.本計畫之督導、解釋及協調。
3.辦理依第四點與第五點列管之廠場、工程(以下併稱被列管者) 之名單公開及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4.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檢查機構:
1.本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及列管作業。
2.辦理被列管者之通知及解除列管事項。
3.審查及追蹤被列管者提報之職業安全衛生改善計畫,並督促其確實執行。
4.於加強監管期間,辦理不定期勞動檢查、高階主管檢討會議及相關監督作為。
5.督導被列管者辦理外部稽核,並審查其執行情形及改善成效。
6.對於未依改善計畫執行、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或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依法採取停工、裁罰或其他必要處置。
7.彙整列管案件資料,定期造冊函報職安署。
8.配合職安署辦理全面檢查、專案督導及相關協調事項。
9.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 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 重大職業災害,指下列職業災害之一:
1.工作場所發生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重大職業災害。
2.勞動場所發生自營作業者死亡之職業災害。
(二) 事業單位,指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四、 事業單位所屬之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檢查機構予以列管:
(一) 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且自發生之日起前三年內,曾發生一件以上重大職業災害。
(二) 發生火災、爆炸災害,且屬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所定甲級災害規模,並經本部或檢查機構認有加強監管必要。
(三) 一年內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法令,經通知停工或裁處罰鍰處分累計達三次,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之第一類事業。
2.工作者人數達一百人以上。
3.自第三次通知停工或裁處罰鍰處分之日起一年內,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四) 其他經職安署或檢查機構認有加強監管必要者。
五、 事業單位辦理之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檢查機構予以列管:
(一) 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且自發生之日起前三年內,曾發生一件以上重大職業災害,且尚未完工。
(二) 一年內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法令,經通知停工或裁處罰鍰處分累計達三次,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丁類工作場所。
2.自第三次通知停工或裁處罰鍰處分之日起一年內,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3.工程承攬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三) 其他經職安署或檢查機構認有加強監管必要者。
六、 檢查機構應以書面通知前二點所定被列管者之事業單位,於加強監管期間內檢討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製作職業安全衛生改善計畫(以下簡稱改善計畫,格式如附件一),並副知其總機構或工程業主。 被列管者應於接獲前項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檢附改善計畫函報檢查機構。
第一項所定加強監管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但廠場已歇業或工程已完工者,不在此限。
七、 檢查機構收受被列管者提報之改善計畫後,應辦理下列加強監督作為:
(一) 召開高階主管檢討會議,並通知被列管者之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及其總機構或業主等出席說明。
(二) 製作會議紀錄,並要求被列管者據以修正改善計畫及確實執行。
(三) 被列管者執行改善計畫,應委由第三方辦理外部稽核,並按月將執行情形及稽核結果函報檢查機構。
(四) 被列管者未依前款規定辦理,或未依改善計畫確實執行,檢查機構應通知被列管者派員說明。
八、 檢查機構於第六點所定加強監管期間,得不定期派員至被列管者之廠場或工程實施勞動檢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檢視被列管者依改善計畫辦理情形,發現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者,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從嚴裁罰。
(二) 發現工作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等重大缺失者,除依「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通知被列管者就具危害關聯設施之場所一併停工外,應再次召開高階主管檢討會議,並依前點規定辦理。
九、 被列管者於加強監管期間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查機構得檢附相關事證函報職安署,由職安署通知所有檢查機構對被列管者之其他事業、廠場或工程實施全面檢查:
(一) 未函報改善計畫。
(二) 未依改善計畫辦理,情節重大。
(三) 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十、 被列管者已依第七點規定函報執行情形及稽核結果,且於加強監管期間未發現重大缺失,檢查機構得依下列方式辦理解除列管:
(一) 函知被列管者於文到十四日內提送經外部稽核確認之整體稽核結果。
(二) 收受前款稽核結果後,召開審查會議,並通知被列管者之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及總機構或業主等出席說明。審查通過者,檢查機構得簽請該機構首長同意後通知解除列管,並副知職安署;審查未通過者,檢送會議紀錄或審查意見,要求被列管者於文到十四日內再提送修正計畫。
十一、職安署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公開被列管者名單,並函送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十二、本計畫執行流程參考詳如附圖。
十三、本計畫所定高階主管檢討會議及解除列管審查會議,應由檢查機構首長或其授權主管主持,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十四、檢查機構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列管之被列管者,造冊傳送職安署(格式如附件二)。
第六點附件一規定
附件一 職業安全衛生改善計畫大綱格式
一、 計畫期間:說明本計畫執行之起迄日期。
二、 高層簽署承諾:由被列管者之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與其總機構或工程業主等,聯名簽署安全衛生承諾書,明確表達推動並落實安全衛生改善計畫之承諾。
三、 檢討事故或停工原因:全面檢討重大職業災害或違規事件之根本原因,範圍應包括人員行為、機具設備、作業工法、管理制度、使用材料與工作環境等各項因素,提出具體改善對策。
四、 持續性風險評估:針對整體作業環境與各項工作活動等建立持續性
之風險辨識與評估機制,以提升災害預防及風險控制措施之有效性。
五、 新增改善對策: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擬定具體改善對策,包含增補
人力、追加經費,並明確訂定完成時程、負責單位與後續追蹤機制。
六、 強化管理制度:全面檢討並強化安全衛生管理制度,針對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作業變更管理等關鍵程序,提升整體管理效能。
七、 加強教育訓練:規劃並實施針對管理階層與現場作業人員之教育訓練,強化其高風險作業之危害辨識與風險因應能力。
八、 科技輔助管理:運用科技工具強化風險預警、控制與應變能力,提升整體安全管理效能,例如:設置安全監視系統,針對高風險作業及勞動檢查機構指定之作業場所錄影之,即時監控及矯正。
九、 內部稽核機制:被列管者之總機構及工程業主應建立內部稽核機制,
定期查核所屬廠場或工程安全衛生管理執行情形,督促持續改善,以提升管理績效。
十、 外部稽核機制:委由第三方進行外部稽核,客觀檢視安全衛生管理
改善成效,並提供改進建議。
十一、管考指標:設定具體量化與質化之績效指標,以評估計畫執行成效,並定期檢討修正。
第十四點附件二規定
附件二 高職災與高違規之廠場及工程列管名冊
項 次 | 廠場/工程名稱 | 廠場/工程地址 | 事業單位/原事業單位名稱 | 總機構/工程業主名稱 | 列管原因 | 列管 日期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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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附圖規定附圖 加強監管高職災與高違規之廠場及工程執行計畫流程參考